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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年】20号)和2022年1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四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后1年。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已获得毕业证书或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成绩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其中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四)通过下列学校指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条件之一:

1.参加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申请时成绩可通过官网平台查询或成绩已提供给学校和湖北省学位办备案可查询。

2.参加学校审批认可的高校联盟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由高校联盟组织提供查询网址。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单笔试总成绩为425分及以上、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TEM-4)、八级(TEM-8)成绩合格,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询。

4.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询。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通过省考试院平台查询或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供成绩。(仅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

6.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或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同时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学信网查询或出具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7.已获得国内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学位证书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学信网查询或出具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8.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者,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9.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成绩由我校公布。

(五)毕业设计(论文)70分及以上,完成答辩。(2023年1月及以前毕业的学生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六)申请学位时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性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七)毕业后1年内取得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学校予以认可。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根据学位申请通知,学生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各校外教学点和自考助学机构根据学位授予相关条件对学位申请者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上报学院。

 学院复审后报送本科生院复核并签署复核意第七条见,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名单,学院负责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学院负责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学信网进行备案工作。

第十条学院负责学位授予数据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存在舞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等严重违反授予条件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年】20号)和学校相关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协助办理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或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于2022年12月14日第七十七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