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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学校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学校接受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五条 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准予毕业,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0 及以上。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与培养环节要求按照学校公布的本科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本科生院宏观管理,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教师安排、选题与开题、论文撰写、评阅与答辩、质量监控等按学校本科生院公布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培养单位负责审查毕业生专业培养方案完成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提出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本科生院。

第九条 本科生院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汇编成册,由主管校长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全日制统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未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不再补授。

第三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含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要求,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相同。

第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完成本科(含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准予毕业,达到下列水平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其中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 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且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条件。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后1年内取得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学校予以认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获得毕业证书后 1 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时需提供外语水平真实有效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真假的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其指导教师安排、选题与开题、论文撰写、评阅与答辩、质量监控等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公布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各校外教学点和自考助学机构根据学校学位授予相关条件负责申请学位资格初审,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申请学位资格的最终审核。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训练,经培养环节审查准予毕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一)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符合学位点及培养单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各学位点及培养单位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可自行制定,经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公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以实践成果申请硕士学位仅限于专业学位。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或结业 1 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与培养环节要求按照研究生院公布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按照《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研究生院公布的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要求和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等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申请人除应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外,应已完成所有培养环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且经导师审核同意、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还必须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实践成果)评审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制定、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预答辩办法,在论文(实践成果)送审前组织开展预答辩工作,以更好保证和提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组织在第三方“学位论文质量监测平台”实施盲审,根据盲审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成绩,综合得出结论:盲审通过、盲审修改后通过、盲审修改后重新送审、盲审不通过。硕士生及导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按规定和要求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本次盲审的最终决定。以学术复核方式通过评审的,学位评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重点审议。涉密论文不参加平台盲审,盲审按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评审按照学校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委员由至少5 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硕士生指导资格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至少包含 1 名行业(企业)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至少包含 1名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导师(含第二导师和企业导师)不得担任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一般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教师担任,秘书不得同时担任答辩委员,秘书没有表决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培养单位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 盲审通过和盲审修改后通过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才能进入答辩,答辩信息应提前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公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由培养单位组织,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决议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一般应在校内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首次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修改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后在 3个月以上、1 年以内(不得超过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年限)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未通过者学校不再接受其答辩申请。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训练,经培养环节审查准予毕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一)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 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三)符合学校、学位点及培养单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各学位点及培养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学位点或培养单位申请博士学位的具体要求,但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标准,经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公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以实践成果申请博士学位仅限于专业学位。申请博士学位必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或结业 2 年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与培养环节要求按照研究生院公布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按照《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研究生院公布的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要求和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初审,研究生院负责终审。申请人除应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应已完成所有培养环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且经导师审核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实践成果)评审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申请人申请博士学位还须通过学术成果审查方可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环节。

第三十条 为更好保证和提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学校实施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制度,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预答辩实施办法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在论文(实践成果)送审前组织开展预答辩工作,预答辩应在提交评审前 1 个月完成。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或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学位论文质量监测平台”进行盲审。根据盲审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成绩,综合得出结论:盲审通过、盲审修改后通过、盲审修改后重新送审、盲审不通过。博士生及导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按规定和要求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本次盲审的最终决定。以学术复核方式通过评审的,学位评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重点审议。涉密论文不参加平台盲审,盲审按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盲审两次未通过的,须重新开题和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盲审和答辩。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 2 年内出现 2 次盲审不通过的博士生导师,暂停招收博士生资格 1 年。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评审按照学校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 5 或 7 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 2 人,且三分之二及以上为博士生导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7 人。研究生导师(含第二导师和企业导师)不得担任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人,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一般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教师担任,秘书不得同时担任答辩委员,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盲审通过和盲审修改后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才能进入答辩,答辩信息应提前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公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由培养单位组织,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决议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一般应在校内公开举行。

第三十四条 首次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修改论文后在 3 个月以上、2 年以内(不得超过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年限)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未通过者学校不再接受其答辩申请。

第三十五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审议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表决并提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人员名单。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由本科生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硕士和博士学位由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和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科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及研究生院应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及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留学生学位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报送)。学位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三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培养单位应整理学位授予人员的学位档案,未获得学位但已毕业或结业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应一并整理,应于一个月内提交校档案馆保存。

第七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四十条 本科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应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可根据本细则加强各层次、各类型学位关键环节的管控,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但各培养单位制定的条件不得低于本细则及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为学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学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要求,所有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均需在答辩后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并达到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或者撤销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建议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拟作出建议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分委员会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第四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书写。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可用相应语种书写学位论文,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非中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中文摘要。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的学位申请与授予,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证书颁发后,如有损坏或者遗失,不再补发学位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职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符时,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20 日